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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景德镇市驻外招才引智联络站管理暂行办法(景才办字〔2018〕14号)

发布时间:2021-07-06 人气:4640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渠道,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各用人单位大力引进高端人才,发挥人才和智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现就我市设立驻外招才引智联络站制订如下(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设立景德镇市驻外招才引智联络站。

景德镇市驻外招才引智联络站,是指经中共景德镇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景德镇市招才引智局、景漂景归人才服务局与有关驻外机构签约设立的招才引智机构。成功签约后可挂“景德镇(某市)招才引智联络站”牌子,在招才引智工作方面接受景德镇市招才引智局、景漂景归人才服务局的统一指导。

第三条  凡有意成为联络站的组织或机构,向市招才引智局、景漂景归人才服务局提出设站申请。提出申请的组织或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且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如为国外组织或机构,应具从事开展国际人才智力交流业务的资质,且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

(二)具备从事开展人才智力交流业务必备的人员、场所和

设施。其中全职工作人员不低于3人,在所在城市中心城区或科研机构、高科技产业聚集地带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具有与当地政府、科研机构、知名企业良好的沟通能力,了解当地人才智力资源的相关情况。

(四)应掌握50名以上教授、研究员、省级以上非遗传承人和艺术家、企业高管及相应层次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信息,且能够每年更新。

(五)建有专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宣传平台,并能正常更新,或在当地人才中具备较好的宣传推广能力。

第四条  联络站主要工作职责:

(一)围绕景德镇市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帮助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项目信息,发动高层次人才参加景德镇市大型招才引智活动,通过网络、展会、实地考察等各种渠道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园区对接。(二)协助景德镇市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赴当地开展招才引智活动,组织高层次人才参加项目洽谈,为有意向来景德镇创新创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做好有关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三)围绕景德镇市重大招才引智工程,向海内外人才宣传景德镇市的创新创业环境、人才发展环境和吸引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措施,积极做好人才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四)明确专门的联络员,具体负责有关人才需求信息的发送和接收反馈,以及相关人才、项目的收集和整理,并保证信息传输的畅通、有效。(五)积极承办景德镇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景德镇市招才引智局、景漂景归人才服务局交办的其他人才智力交流业务。(六)每年述职一次,并提交述职报告。

第五条  联络站享有的待遇:

(一)设立景德镇市驻外招才引智联络站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开办费;

(二)联络站年度述职被评定为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2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三)成功引进(含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每名奖励5000元;

引进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急需或紧缺高端人才每名奖励2万元。

(四)成功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1人以上,且高层次人才开展了实际创新创业项目的,给予人民币2万元奖励;所引进人才是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或是经我市推荐并成功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给予人民币5万元的奖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须满三年。

(五)联络站同时享受我市规定的其他招才引智奖励政策。

第六条  景德镇市驻外招才引智联络站要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量化评估机制。工作站于每年向景德镇市招才引智局、景漂景归人才服务局述职一次,市招才引智局、景漂景归人才服务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工作站进行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级评估。

(二)实行业务核准制度。组织、机构以联络站的名义开展景德镇市招才引智局、景漂景归人才服务局交办任务以外的业务,必须向景德镇市招才引智局、景漂景归人才服务局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开展。否则,一切责任自负。如若造成负面后果,将追究设站单位责任直至终止合作,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三)实行引荐高层次人才备案制度。工作站需在引荐人才初期和引荐人才成功后一个月内,分别将引荐情况报景德镇市招才引智局、景漂景归人才服务局登记备案,备案记录将作为奖励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

对评估优秀的工作站,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限期未能整改和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停止有关经费拨付并中止合作关系予以摘牌。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可随时终止合作,取消建站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联络站合作期限为2年,合作期满后,视情况双方再议是否继续合作。

第八条  景德镇市招才引智联络站日常联络管理服务工作由景德镇市招才引智局、景漂景归人才服务局负责。以上条款涉及经费、奖励、资助等费用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招才引智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招才引智局、景漂景归人才服务局负责解释,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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